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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人获刑!南宁多家法院集中宣判30起涉毒品案件 (2) |
2021年06月25日 08:49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编辑:潘晓明 |
案例三:毒品藏汽车空气滤芯器内,公安民警慧眼识破 2018年12月7日,米旭兴将两块毒品海洛因藏匿在汽车空气滤芯器内后,驾驶该车从宁明县前往南宁市。当日下午2时许,米旭兴驾驶车辆行至南宁吴圩高速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因当日未在车上查获到毒品,公安人员将车辆停放于隆安县城厢派出所内保管,并对米旭兴送隆安县看守所行政拘留。 次日,公安人员当着米旭兴的面再次对其驾驶的汽车进行拆卸检查,从该车前引擎盖下的空气滤芯器内查获两块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350.14克、351.32克,总净重701.4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陆艳丽、虎忆密无期徒刑,判处米旭兴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3人个人财产共计50万元。 案例四:贩卖毒品被抓现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20年11月20日晚7时许,何某巽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约好向其购买海洛因,随后何某巽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钟某。 次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某骑一辆电动自行车来到南宁市某粉店门前与何某巽见面,钟某将6支注射器和一小包海洛因疑似物交给何某巽后,两人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被告人钟某身上搜出蓝色华为手机一台,从钟某的电动车内搜出蓝色方形印章一枚;从何某巽处搜出用白色餐纸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小包以及一次性注射器6支。经检验,从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五:租房种植大麻,被判处期徒刑4年罚款4万元 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均为吸毒人员,2020年5月,二人合谋共同种植毒品大麻用于吸食和贩卖。二人商量后,以邓某文的名义租下南宁市桂花路某小区某号房,赖某雄负责出资3万元,邓某文负责种植大麻。待收成后二人平分,一部分用于自吸,一部分用于贩卖,贩卖所得款亦平分。同年7月至11月期间,邓某文4次贩卖种植的毒品大麻给3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明知是毒品而合谋种植,并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文、赖某雄有期徒刑4年,各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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