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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桂声网评:摄像头新规守护安全与隐私 |
2025年04月07日 10:01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邓色迎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及安装禁区,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公共摄像头的普及在提升社会安全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权与公共安全之间的深刻矛盾。公共摄像头通过实时监控和事后追溯,在预防犯罪、化解纠纷、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交通枢纽、治安重点区域的摄像头可有效震慑盗窃、暴力等行为,助力公安机关快速破案。然而现实中,摄像头滥用导致的隐私侵犯问题日益凸显。一些商家或个人在酒店客房、试衣间等私密场所非法安装摄像头,偷拍事件频发,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此外,家庭摄像头因安装角度不当,常引发邻里纠纷。 在《条例》出台前,我国公共摄像头管理主要依赖分散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但这些规定缺乏针对摄像头安装的具体指引。作为首部系统性法规,《条例》不仅划定了安装禁区,还明确了备案制度、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提出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明确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这些规定,无疑填补了法律空白。 《条例》的出台具有突破性意义。一方面,《条例》划定技术应用的法治边界。《条例》通过禁止在特定区域安装摄像头、限制采集范围、强制设置提示标识等规定,为技术应用划定了清晰红线。例如,要求摄像头安装者不得拍摄邻居室内或门口人员动态,避免“安全防护”异化为“隐私侵犯”。另一方面,《条例》构建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条例》强化了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责,建立备案制度和举报机制。例如提出未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且拒不改正的单位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还平衡安全与隐私的社会共识,回应了公众对隐私泄露的担忧。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让《条例》真正落地,需多方协同推进。一方面,严格执法与动态监管。公安机关需加强巡查,利用技术手段识别非法摄像头,并简化备案流程。例如,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备案信息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公众参与普法教育。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提升公众对隐私权的认知;鼓励邻里协商,引导安装者调整摄像头角度、签订隐私保护协议。同时,技术创新与行业自律。推动摄像头厂商开发隐私保护功能,如自动模糊他人面部、限制拍摄范围,并建立行业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条例》的施行是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唯有在严格执法、公众自觉和技术创新的共同推动下,摄像头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安全的“智慧之眼”,而非窥探隐私的“无形之网”。(黄宗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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